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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宣布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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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主要有四项修改,包括:

1. 放宽拟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银行的股东要求,以及拟在中国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要求;

2. 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同时设立分行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同时设立分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3. 放宽外国银行业务限制

4. 将其分行的定期人民币存款门槛从每笔100万元降至50万元(从141,220美元降至70,610美元)。

政府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满两年”等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条件。

这些新规被认为将为在华规模较小、专长于细分领域的外资银行提供更多发展空间;两项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很快发布。

官方统计显示,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分别占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的1.64%和6.36%。

截至第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6家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了59家外资法人保险公司和131家代表处。

来源:Sophie Mao为China Law Help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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