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還是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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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是僱主與員工簽訂的協議,要求員工保守僱主的商業秘密和專有信息,是僱主常用的保密措施。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都是防止公司商業秘密洩露的手段。
不過,許多僱主分不清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經常把兩者混為一談。下面從幾個方面看看它們有何不同:
1. 責任性質
保密義務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義務,或勞動合同附隨義務。無論員工是否與僱主簽署保密協議,都有義務保守秘密。
不過,競業限制義務是僱主與員工基於雙方協議約定的義務。沒有競業限制協議,員工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2. 責任重點
主要來說,保密義務要求員工不得洩露僱主商業秘密,也就是“不得披露”;競業限制義務則要求員工不得為與前僱主競爭的任何公司工作,也不得自行創辦競爭業務,也就是“不得競爭”。
3. 責任期限
一般而言,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秘密存在的時間相同。保密義務不僅存在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在勞動關係結束後,只要商業秘密尚未公開披露,該義務仍然存在。換言之,只要商業秘密存在,保密義務就存在。
不過,競業限制期限相對較短,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4. 違約責任
僱主不得為違反保密協議約定違約金,但可要求員工賠償違反保密義務造成的實際損失。因此,保密協議應明確發生違約時如何計算損失。
不過,僱主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違約金。如果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僱主可直接要求其支付約定違約金,而無需證明員工造成了多少損失,
5. 遵守協議的條件
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履行該義務並不以僱主支付保密費為條件。換言之,員工應無條件保守僱主的商業秘密。
不過,僱主要求員工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時,必須支付一定補償。通常,補償金額應為勞動合同終止前員工工資的 3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平均工資。
來源:CHinaLawHelp.com的Sophie M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