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败诉方支付律师费非常重要。但有时,争议发生前并没有任何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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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深圳前海法院首次作出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判决,理由是被告在诉讼前后的行为不仅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法官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律师费。
该案是短期融资争议,被告未向原告偿还3,000万元本金。原告于2016年5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利息、罚金,并承担原告将支付的30万元律师费。
庭审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因违约支付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法官进一步认为:
1. 原告有正当理由寻求律师提供专业协助。
该诉讼涉及利息支付确切时间和违约金计算基数,均需要专业知识。此外,被告提出原告主体资格等一系列问题,使缺乏诉讼技能的原告难以在没有专业帮助的情况下处理。
2. 被告存在不诚信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无充分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未按法院指引在期限内提交证据,影响了诉讼进程,并导致原告的大额资金持续被被告占用。这些不诚信诉讼行为还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因此被告应承担无过错方原告的律师费。
3. 律师费金额合理。
虽然被告尚未支付律师费,但该费用金额未超过当地主管机关规定的合理范围,且确属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应全额支持原告请求。
长期以来,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加快诉讼进程一直困扰中国。由于诉讼成本低,各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诉造成司法资源巨大浪费,同时增加无过错方的诉讼成本,而过错方却无需承担任何后果。
早在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意见。意见称:“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前海法院似乎作出了有意义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违法成本,从长远看有助于遏制违法行为。
来源:China Law Help的Sophie M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