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約定敗訴方支付律師費非常重要。但有時,爭議發生前並沒有任何相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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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深圳前海法院首次作出適用律師費轉付制度的判決,理由是被告在訴訟前後的行為不僅損害原告合法權益,也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法官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萬元律師費。
該案是短期融資爭議,被告未向原告償還3,000萬元本金。原告於2016年5月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利息、罰金,並承擔原告將支付的30萬元律師費。
庭審後,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原告要求被告因違約支付律師費,符合法律規定。法官進一步認為:
1. 原告有正當理由尋求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該訴訟涉及利息支付確切時間和違約金計算基數,均需要專業知識。此外,被告提出原告主體資格等一系列問題,使缺乏訴訟技能的原告難以在沒有專業幫助的情況下處理。
2. 被告存在不誠信行為。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無充分理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未按法院指引在期限內提交證據,影響了訴訟進程,並導致原告的大額資金持續被被告佔用。這些不誠信訴訟行為還造成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因此被告應承擔無過錯方原告的律師費。
3. 律師費金額合理。
雖然被告尚未支付律師費,但該費用金額未超過當地主管機關規定的合理範圍,且確屬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因此法院應全額支持原告請求。
長期以來,如何提高訴訟效率、加快訴訟進程一直困擾中國。由於訴訟成本低,各類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和濫訴造成司法資源巨大浪費,同時增加無過錯方的訴訟成本,而過錯方卻無需承擔任何後果。
早在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發佈了關於“優化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意見。意見稱:“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前海法院似乎作出了有意義的嘗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違法成本,從長遠看有助於遏制違法行為。
來源:China Law Help的Sophie M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