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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5 月 1 日起,您的微信记录可作为法庭证据

“5月1日起,微信记录可作为法庭证据”修复视频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更多类型的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中国法院可采纳的证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并扩大电子数据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详细列出电子数据的类型,包括五大类及多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及其他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及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及其他信息;

(4)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及其他电子文件;

(5)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这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可以正式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案例研究:微信解雇通知

去年 4 月,陈女士入职郑州一家公司并签订一年合同。但同年 9 月 26 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称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并宣布停业、延期发薪。此后陈女士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当时,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外,陈女士提交的证据还包括微信记录。

最终,法院认定她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予以采纳。今年 4 月初,法院判令公司向陈女士支付工资 3,000 元及经济补偿 3,456.04 元。

说明:
电子数据曾被用作证据,
这次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从上述案件可见,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此前已经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那么这次修订有什么意义?

河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Li Xuyan 提供了一些解答。

Li Xuyan 说明,电子数据是 2012 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含义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问题,修订决定更详细规定电子数据范围,明确当事人提供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以及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并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如何保存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计划将电子数据保存为证据时,有一些重要事项需要注意。微信转账截图曾被法院拒绝采纳。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表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很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张博举例说,微信记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取决于两个前提: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者就是双方当事人,因为微信并非完全实名系统;二是确保微信记录完整,因为微信证据是生活化的片段记录,不完整可能造成断章取义,法院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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