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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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庭证据
在YouTube观看:youtu.be/3C1pSFgLj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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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更多类型的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中国法院可采纳的证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并扩大电子数据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详细列出电子数据的类型,包括五大类及多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及其他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及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及其他信息;
(4)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及其他电子文件;
(5)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这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可以正式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如何保存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计划将电子数据保存为证据时,有一些重要事项需要注意。
微信转账截图曾被法院拒绝采纳。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表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很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张博说,例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取决于两个前提。
第一,要能证明微信使用者就是双方当事人,因为微信不是实名系统;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完整,因为微信证据是生活片段记录,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法院不会采纳。
来源: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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