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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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法庭證據
在YouTube觀看:youtu.be/3C1pSFgLj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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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更多類型的電子數據將正式成為中國法院可採納的證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6日發佈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細化並擴大電子數據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詳細列出電子數據的類型,包括五大類及多種形式:
(1)網頁、博客、微博及其他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及通信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及其他信息;
(4)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及其他電子文件;
(5)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這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可以正式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如何保存電子數據作為證據
計劃將電子數據保存為證據時,有一些重要事項需要注意。
微信轉賬截圖曾被法院拒絕採納。
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博表示:“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很明確,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張博說,例如微信記錄能否作為法庭證據取決於兩個前提。
第一,要能證明微信使用者就是雙方當事人,因為微信不是實名系統;第二,要保證微信記錄完整,因為微信證據是生活片段記錄,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法院不會採納。
來源: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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