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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在中國出生的嬰兒辦理居留許可

已恢復視頻:《在中國出生的嬰兒如何辦理居留許可》

在中國出生的嬰兒如何在當地取得合法身份?所需文件因以下兩種情況而不同:
A. 如果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可在嬰兒出生後60日內提交《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及下列材料,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
1. 父母雙方護照的原件和複印件。
2. 嬰兒在中國出生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3. 嬰兒護照的原件和複印件。
4. 父母一方在當地城市工作的,應提交其用人單位出具的正式申請函,以及父母一方當地《臨時住宿登記表》的原件和複印件。
5. 嬰兒近期2英寸半身、免冠、正面照片一張。
6. 父母的結婚證(可由民政、公共衛生或公安部門、公證機構,或原籍國使領館等政府機關簽發。由外國機構簽發的證明必須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證明不是中文的,還需由中國境內有資質的機構提供中文翻譯)。

B. 父母一方具有中國國籍併為當地戶籍居民的,須先進行國籍審查認定,之後嬰兒可向出入境管理機關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所需材料包括:
1. 嬰兒在中國出生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2. 嬰兒護照的原件和複印件。
3. 父親或母親的外國護照,以及中國公民身份證和當地戶口簿的原件與複印件。
4. 父母結婚證明(可由民政、衛生或公安部門、公證機構,或原籍國使領館等政府機構出具。外國機構出具的證明須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如證明非中文,還需由中國境內有資質機構翻譯);父母尚未結婚或在嬰兒出生後才結婚的,須提供中國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嬰兒與父母親子關係鑑定報告。
5. 《國籍審查核實申請表》及三張2英寸(48×33毫米)半身、免冠、正面照片。
提醒:
1. 申請時父母雙方必須到場。
2.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要求申請人接受面談或提交其他補充材料;申請人未在約定時間或期限內接受面談或提交材料的,視為撤銷申請,但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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