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須包含若干“必備條款”,僱主在規定這些條款時其實沒有多少選擇。相關法律已規定其中大部分內容,並更加側重保護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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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條款外,僱主仍可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競業限制、補充保險以及其他其認為重要的條款。僱主可充分利用這些條款保護自身利益,例如約定僱主支付培訓費後,員工必須為其工作一定年限。
僱主可在勞動合同中設置條款保護自身
還可以包含什麼?以下是一些提示:
1. 規章制度的公開
僱主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所有規章制度已向員工披露(例如“員工確認已理解公司規章制度內容”等),以防止圍繞規章制度效力發生爭議。
2. 送達地址
僱主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所有書面通知在送達員工填寫於合同中的地址之日視為已送達;還可規定員工必須通知僱主任何地址變更。因此,員工拒絕接收僱主通知、不願配合時,僱主可按上述地址寄送,正如文章《能否解僱曠工員工?》所述。這樣,僱主即可履行勞動法要求的告知義務。
3. 附件
僱主可在勞動合同中添加下列附件,確保員工瞭解僱主要求,從而認識到自身職責及未達到要求的後果:
(1)公司的規章制度;
(2)員工承諾書(員工須承諾其提供的所有背景信息真實);
(3)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考核標準(應儘可能具體、客觀、合理,以便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以員工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作為證據)。
來源:CHinaLawHelp.com的Sophie M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