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几乎不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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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没有法律这样规定。
看看法律怎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外国判决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由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1)符合该外国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
2)符合互惠原则。
之后,当事人可直接提出申请,或由外国法院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法院审查相关申请或请求后,如认为该判决既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也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予以执行。
事实上,根据上述第1项规定,共有34个国家与中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分别是:
12个亚洲国家:蒙古、土耳其、哈萨克斯坦、塞浦路斯、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越南、老挝、韩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
13个欧洲国家:法国、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罗马尼亚、白俄罗斯、乌克兰、保加利亚、希腊、匈牙利、立陶宛、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4个美洲国家:巴西、阿根廷、古巴、秘鲁
5个非洲国家:埃及、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
不难看出,名单中几乎没有发达国家或中国主要贸易伙伴,例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因此,承认和执行这些国家作出的判决,可能只能以这些国家与中国存在互惠关系为条件。
不过,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通常,只有中国法院确认已有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时,才会认定双方存在互惠关系。
事实上,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很少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只要没有该外国法院此前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中国法院通常也不会确认互惠并执行其判决。
来源:CHinaLawHelp.com的Sophie M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