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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法中的競業限制協議

已恢復視頻:《中國勞動法中的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中國勞動法,競業限制協議是公司與員工之間達成的協議,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員工不得與前僱主競爭。例如,在一定期限內,員工不得到生產或銷售相似產品、從事相似業務的公司任職,也不得自行經營生產或銷售相似產品、從事相似業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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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適用於哪些人?

保密協議可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但競業限制協議只適用於部分員工,例如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者。一般而言,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此外,對製造業和科技企業而言,競業限制協議也適用於容易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包括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及關鍵崗位技術工人。營銷人員、會計、秘書等其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也應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簡言之,競業限制協議適用於所有能夠接觸公司核心和重要商業秘密的人員。

競業限制協議條款

一般而言,競業限制期限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即使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對員工仍有約束力。當然,前提是公司按約向員工支付補償。

補償金額

補償金額沒有統一規定。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月補償額應相當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的30%,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過,如果公司不支付任何補償,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員工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 公司連續三個月未按約定支付補償;並且
- 員工已書面通知公司其解除合同的意向。

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責任

競業限制協議可約定員工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時支付違約金。法律沒有規定違約金的具體標準,但如果違約金遠高於公司實際損失,法院可能酌情減少金額。

來源:China Law Help的Sophie 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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